我國開展三年整治,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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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21-02-05 01:49

農業農村部近日發布《關于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》,指導地方農業農村(畜牧獸醫、漁業)部門,進一步加大對生產、進口、經營和使用假、劣水產養殖用獸藥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,全面開展三年整治,著力整頓相關產品生產、經營和使用秩序。

 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于康震表示,水產養殖用投入品,如獸藥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,是水產養殖中重要的生產資料。這些產品的質量關系到水產養殖業健康發展,更關系到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安全、生態安全。一直以來,農業農村部高度重視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問題,堅持依法強化相關產品生產、經營和使用等環節的監督執法,加強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,嚴厲打擊相關違法行為,確保廣大人民群眾消費養殖水產品的舌尖上的安全。但近年來有部分企業故意以“非藥品”“動保產品”等名義,將應按照獸藥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產品“改頭換面”,規避政府監管,有的產品摻雜使假,造成養殖水產品的質量安全隱患和環境問題。為此,農業農村部在深入調查和征求各方意見基礎上,研究制定下發了《通知》,主要目的是進一步明確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內涵和監管范圍,明確地方農業農村(畜牧獸醫、漁業)部門的監管職責,部署開展三年整治行動,打擊相關違法活動,整肅市場秩序,規范投入品使用,確保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。

  記者了解到,此次《通知》要求地方農業農村(畜牧獸醫、漁業)部門要依照《獸藥管理條例》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,準確把握水產養殖用獸藥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含義及管理范疇,該管的產品就要依法監管?!锻ㄖ诽貏e強調,水產養殖用投入品,應當按照獸藥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,無論冠以“××劑”的名稱,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,方可生產、經營和使用。市場上所謂“水質改良劑”“底質改良劑”“微生態制劑”等產品中,用于預防、治療、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,應按照獸藥監督管理。

  據悉,農業農村部將在2021-2023年連續三年開展水產養殖用獸藥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關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,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“非藥品”“動保產品”等名義生產、經營和使用假獸藥,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,決不能使一些“改頭換面”的違法產品輕易逃避監管。

來源:北京青年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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